请问
个人股东12月1日向所在公司借款但是12月31日既不归还,也不用于经营的,是否存在个税风险? 答复 由于股东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存在巨大的个税风险。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